河北高考优惠加分政策如下:

国家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

烈士子女增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河北省高校在省内招生。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申请优惠加分的程序

申请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需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报名点提出申请。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需于每年国庆节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或乡级卫生健康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

“三侨”考生到户籍地侨办进行审核。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到当地(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到户籍地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将填好的审定表交高考报名点(高中学校或者当地县区招生办)。

加分

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河北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最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

建议:

考生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提交申请,并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

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要明确选择使用哪一项加分,避免重复加分。